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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解读: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

阅读:1309次2015-11-03

人民网北京11月2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针对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与两项党内法规起草工作的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进行解读。

在回答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时,马森述介绍,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以下为答问全文: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广泛学习宣传这两项法规。我们也注意到,很多网友对这两项法规也非常关注,特别是对《条例》中的一些新规定。

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了参与两项党内法规起草工作的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跟我们一起围绕网友们关心的《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地解读。马主任,欢迎您!

马森述:主持人好,广大网友好!

主持人:马主任,这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很多新闻报道用了“史上最严”这样的字眼儿。条例中有一些新表述很多网友也非常关注,比如身为党员还能不能炒股这样的问题。在新条例当中对于党员炒股的行为都做了哪些规定呢?

马森述:两项法规公布后,我们也注意到在社会上,包括网络上,引起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热议。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一个好的现象。这表明大家对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管党的高度关注,说明大家对党章党规的意识增强了。同时,网民从不同角度提出的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依规治党。

我也注意到了,网上很多网民非常关注这个问题。《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在这里,我就这个问题做一些具体的说明。

首先这里要明确的是,《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本条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复。修订中,我们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主持人:除了刚才咱们说到的买卖股票,很多网友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他们也非常的关注。比如说党员现在还能不能参加一些“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这样的联谊活动?马主任,这些在新条例当中都有怎样的规定呢?

马森述:《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主持人:我们网友当中也有很多非常细心的人,他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的条文还有这样的一些表述——“违反有关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说法感觉标准不是很明确了,马主任您怎么看?

马森述:在这里,我需要强调,《条例》中一共出现了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重要前提。这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刚才讲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等等。我们采取援引这些有关规定的方式,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主持人:现在还有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是《条例》当中,这一次专门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把这一项作为了违纪行为,并且作出了处分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写入咱们的新条例当中应该怎样去理解呢?

马森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我们这次新修订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主持人:今天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话题,马主任给我们做了非常详细的解读,让我们再次感谢马主任的到来,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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