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改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编办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阅读:1274次2015-11-05
文件中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
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应结合工作职责,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或个人,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2015年09月17日(摘要)